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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陸戰隊54543的623T,我絕對有資格可以說這事,
陸戰隊是不是只會割草,我想應該不止,
但是,會不會「戰技」這檔事,
我可以很大聲的說我個人是「不會」,
記得我疑似是1C551,
花拳繡腿那幾招(心虛:其實怎麼花拳繡腿,我還記不清楚),
我想我連表演的資格都沒有!

但為什麼法官一直以來的認知都是這麼「讚賞」??
司法一直不被人信任,
不斷有恐龍法官被指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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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昨日的頭條「怕破5千車窗!BMW夫妻軍營會客反鎖悶嬰 消防只能灑水(新聞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15/755453.htm

我來用最白話的方法講一個邏輯演繹法的觀念,小小展現何謂法律人,其實大家也可以發現自己原來也恐怕具法律師、法官、檢察官的潛能:

一、首先,

事實情況為:
小孩受困BMW車上,但BMW汽車空調還有在運轉。

目的為:
救出小孩。

二、法益權衡:
(一)小孩子生命、身體健康。
(二)汽車車主對BMW汽車車窗所有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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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颱風假,到底該不該補回來?」之法律小見解


針對這一篇,與其他提什麼「小確幸」,
倒不如來思考一下法律應該、可能是怎麼樣的,或者是說這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是什麼?


一、放颱風假要補班課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首先,需判斷一下補班、補課的標準何在?
1.平日凡是放了4小時以上的颱風假→選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須補班、補課。
2.宣布晚上停止上班、上課,或是颱風假的日期正好是例假日→不用補班、補課。
(二)從上面區分,看起來疑似是以「大多數人本來應該上班上課的時間」為標準,因為放了颱風假,造成本來該上班、上課的時間放假,因此要彌補回來,到目前為止,個人是沒有什麼意見,比較是在於合理與否的問題。
(三)但是,補假的時間何在?
是在「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這裡恐怕就已涉及到所謂的「信賴利益」了,因為國定例假日乃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前一年度公告翌年之國定例假日,對於多數人恐怕早有預期而為規劃其於例假日之行程。換言之,對於此一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的例假日時間點,到底有沒有保護的必要?
文謅謅的說了這麼多,白話文就是「國定例假日是你訂的,拎北相信要放假,你現在跟拎北說因為前面有放颱風假,所以現在國定例假日要收回去,暗!颱風是我叫他來的喔?!那颱風假日來,導致我不能去衝浪,為什麼不能夠補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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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看到這一則新聞讓人很心酸,
自己手邊就有三件過失致死的案件,
心酸的原因不是在於報導,而是在於法律規定。

 

一、過失致死之法律規定:
過失致死在台灣的刑度一直是很低的,規範在刑法第276條:
「(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罪最重可以判到「2年」,業務過失致死則最重可以判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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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酒駕! 車子直接沒收最有效
2013年06月24日 15:05  【律師/江曉俊】
阻止酒駕! 車子直接沒收最有效.jpg 
酒駕新聞不時躍上新聞版面,前些日子因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命喪酒駕輪下,終於喚起了立法者對於酒駕案件的注意,日前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除了明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並補足可能的處罰漏洞情形之外,更重要是刑度的加重。

但是,刑罰加重真的能達嚇阻之效嗎?筆者從法院實務的角度剖析此次修法的實際效用。

一、未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酒駕:
新法對於酒駕的處罰規範於《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未生人員傷亡處罰為第一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於刑罰上真正的意義是法院在處罰之際有裁量權,而不論是檢察官、法官對酒駕仍可能會按照以往的簡易判決處刑模式,以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到「六個月」之間,或者加上「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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